驻英国使馆举办2023年“欢乐春节” 新闻发布会******
中新网1月19日电 据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1月17日,2023年英国“欢乐春节”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在驻英使馆文化处举行。来自英国科学博物馆、伦敦爱乐乐团、伦敦华埠商会、英国国家海事博物馆及格林尼治皇家天文台、布里斯托市政府、泽西岛政府、爱丁堡市政府、爱丁堡旅游局、欧亚交流协会、皇家威尔士音乐与戏剧学院、中英国际音乐节、英国中国美食节和伯明翰、曼彻斯特等地的十余家活动主办方代表,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GTN、中国日报、人民网、环球时报、欧洲时报等媒体记者与会。
新闻发布会首先播放了杨晓光临时代办的致辞视频。他代表郑泽光大使和中国驻英国使馆向2023年“欢乐春节”活动在全球的启动表示热烈祝贺,表示“欢乐春节”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庆典,是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盛会。近年来英国各地持续开展丰富多彩的“欢乐春节”活动,其秉承的4H理念(Hope、Home、Harmony、Health)受到了在英民众的广泛认可,加深了中英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2023年,希望通过“欢乐春节”这一全球品牌,中英两国将能够增进交流,扩大合作,推动双边关系取得新发展。
使馆新闻发言人、公使衔参赞毕海波主持发布会。文化处公使衔参赞李立言介绍了2023年英国“欢乐春节”活动整体情况,驻伦敦旅游办事处主任薛伶出席了发布会。李立言表示,今年全英“欢乐春节”系列活动遍及伦敦、爱丁堡、伯明翰、布里斯托等8个城市,由近20家政府部门、友好团体和文化艺术机构主办,集中在春节前后一个月开展大小近百余项活动,内容十分丰富。这些“欢乐春节”活动的举办不仅有助于增进英国民众对中国文化艺术和旅游资源的深入了解,彰显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魅力,而且有利于促进两国民间友好,推动中英关系健康发展。
2023年,英国“欢乐春节”系列活动在疫情后首次以线下活动为主,并打造了“伦敦+”模式,即以伦敦为中心,覆盖伯明翰、布里斯托、卡迪夫、爱丁堡、格拉斯哥、泽西岛、曼彻斯特,活动主要包括:“伦敦眼”为中国春节点亮、英国国家海事博物馆及格林尼治皇家天文台中国新年庆典、《敦煌•慈悲颂》英国首演暨伦敦爱乐乐团新春音乐会、特拉法加广场中国春节庆典、英国科学博物馆“科学春晚”、重庆美食文化海外推广体验等系列活动,伯明翰“肖荻与友中国新春系列晚会”,布里斯托市政府兔年新春活动,卡迪夫、伦敦和格拉斯哥“沈洋新春音乐会”,爱丁堡中国新年音乐会及中国新年灯光秀、爱丁堡中国新年庆典,泽西岛政府春节庆典,曼彻斯特春节活动,中英国际音乐节线上活动等。
发布会上还播放了著名钢琴家、2023“欢乐春节”文化大使郎朗专程为本次活动发来的视频贺辞,各主办机构代表分别介绍了准备开展的春节文化活动情况,媒体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英国皇家伯明翰音乐学院钢琴系教授肖荻最后还演奏了《春节序曲》《浏阳河》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中国民族乐曲,将现场嘉宾带入了喜迎兔年新春的热烈气氛中。(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